
二、申报材料:
1、招标文件备案表;
2、招标文件;
3、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
4、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备案表;
5、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
6、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
7、邀请潜在投标人清单;
8、非国有资金(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邀请招标的情形)。证明材料。
公开招标只需提供材料1-5,邀请招标需全部提供。
三、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四、收费显目及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点: 南京市溧水区政务中心三楼招标办窗口(永阳镇后巷10号、区政府西大门)
六、联系电话:025-57201253; 投诉电话:025-57210110
八、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00-17: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备案(澄清、答疑修改)手续流程图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