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科>城市道路占用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日期: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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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受理→ 勘察→收费→审查→ 审核→审批→送达
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29日制定,2004年6月17日修订)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设施挖掘审批手续,交纳挖掘修复费,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执照,方可动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要路段和规定范围的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以及横穿主次干道的挖掘工程,应当报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路段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报区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基建占用),来源:区级及以上有立项职能的部门;
2、建筑规划许可证(基建占用),来源:溧水区规划分局;
3、建设规划管线图(基建占用),来源:溧水区规划分局;
4、施工单位经营许可证(基建占用),来源:对施工单位经营许可范围审核的相关主管部门;
5、装修效果图(装修占用),来源:施工单位制作;
6、占用图示(基建占用),来源:施工单位制作;
7、城市道路占用申请表,来源:可在溧水区住建局网站下载,或在溧水区住建局市政科领取;
8、缴费凭证,来源:申请单位(人)提供。
四、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的通知苏建城(2016)682号
六、办理地点:南京市溧水区住建局三号楼一楼市政科(永阳镇中山路32号)
七、联系电话:025-56221116;投诉电话:025-57210110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29日制定,2004年6月17日修订)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设施挖掘审批手续,交纳挖掘修复费,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执照,方可动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要路段和规定范围的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以及横穿主次干道的挖掘工程,应当报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路段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报区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