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申请条件:因工程建设、改造需要挖掘城市道路
三、申报材料:
1、规划许可证(立项工程、建设工程),来源:溧水区规划分局;
2、规划管线图(立项工程、建设工程),来源:溧水区规划分局;
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立项工程),来源:区级及以上有立项职能的部门;
4、施工方案(立项工程、建设工程),来源:施工单位;
5、如跨汛期施工,挖掘单位应制定安全度汛预案,来源:施工单位;
6、管线示意图(其他工程,抄表出户工程免),标明施工管线段,来源:施工单位;
7、如挖掘深度超过2.5米(含2.5米)或易塌方路段,挖掘单位应制定支护方案、土方开挖方案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按照规定要有专家论证,来源:施工单位;
8、城市道路挖掘申请表,来源:可在溧水区住建局网站下载,或在溧水区住建局市政科领取;
9、缴费凭证,来源:申请单位(人)提供;
10、各管杆线单位现场交底意见,来源:申请单位(人)提供。
备注:如工程影响交通安全,办理人需提供公安溧水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交通组织方案;如工程牵涉行道树等园林设施的迁移需先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如涉及夜间施工等问题还需征得环保部门同意;如地下管线发生故障确需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但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城市道路设施挖掘审批手续。
四、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及标准:本行政许可项目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标准:《江苏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16版)》的通知苏建城(2016)682号
六、办理地点:南京市溧水区住建局三号楼一楼市政科(永阳镇中山路32号)
七、联系电话:025-56221116;投诉电话:025-57210110
八、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00-17:30。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发布)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4年9月29日制定,2004年6月17日修订)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城市道路设施挖掘审批手续,交纳挖掘修复费,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城市道路挖掘执照,方可动工;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要路段和规定范围的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以及横穿主次干道的挖掘工程,应当报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路段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报区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